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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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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查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所屬之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外,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一、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執業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二、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已執業一年以上者。 三、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之最近二年內,未受相關法令之停止執業處分。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2. 2.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具備的條件和限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 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之事務所應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執業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已經執業一年以上。 2. 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3.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的最近二年內未受相關法令之停止執業處分。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此外,辦法第 8 條還規定了以下限制: 1.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2. 辦理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以上依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的內容進行釋義。

  • 名詞
  • 上開名詞
  • 法令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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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所屬之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外,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