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具備的條件和限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 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之事務所應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執業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已經執業一年以上。 2. 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3.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的最近二年內未受相關法令之停止執業處分。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此外,辦法第 8 條還規定了以下限制: 1.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2. 辦理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以上依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的內容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