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視查核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適切之證據,以作為撰寫查核報告之依據。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7條,受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辦理查核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且適當的證據,作為撰寫查核報告的依據。 舉例來說,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時,他們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查核程序,例如進行資產核對、查看相關文件並進行比對、對關鍵交易進行實地考察等等。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足夠的證據,以便對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情況進行評估和判斷,最終撰寫出具有可靠性的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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