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 一、業務方面: (一)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狀況。 (二)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程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 (一)與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之狀況。 (六)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一)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二)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6 條,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門的職業和技術人員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查核。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查核項目: 1. 業務方面: - 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狀況。 - 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是否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 - 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程序是否合理。 2. 財務方面: - 查核與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關的財務狀況。 - 查核財務會計原則的適用是否適當。 - 查核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的適當性,以及其在財務報表中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 查核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的管理或處置的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 查核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的狀況。 - 查核申報的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的合理性或準確性。 3. 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 - 查核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有關的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的內容、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 - 查核內部會計和管理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查核內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 查核特定事件發生時對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的影響。 - 查核其他必要事項。 為了解釋這些條文,可以參考財政部相關法規和法律解釋文件。證券投資顧問法中第四條第一項對證券投資顧問的定義以及判例法例解釋文件可以提供相關指引和解釋。同樣,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也可以用於理解這些條文的內容。鑑於問題沒有提供精確的參考資料,這些建議是根據我對法律制度和條文的常識理解給出。請注意,這些僅僅是一種推測的回答,真正的解釋應該基於專家對相關法規的正式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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