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查核過程中,除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其會計、審計、法律及估價專業業務不得複委託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特定事項表示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並準用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進行查核過程中,除非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否則不能複委託其他人員執行會計、審計、法律和估價專業業務。在必要情況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特定事項提出意見、發表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在進行這種複委託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關於專家報告的採用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查核實務準則》,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查核過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並防止利益衝突。該法條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投資人和金融市場的利益,強調查核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並需要對其關係人進行查核。根據該法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進行查核,但不能複委託其他人員執行會計、審計、法律和估價專業業務,除非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如果在查核過程中有需要諮詢其他專家的情況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委託其他專家就特定事項提供意見、發表聲明或進行評鑑,但必須遵守相關的審計準則,以確保專家報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這樣的措施可以保證查核的專業性和可靠性,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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