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4條主要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收到主管機關的公文後兩日內,必須攜帶該公文前往受查的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處進行查核工作。這意味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開始進行查核工作。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進行查核時,除了對報表和資料進行審核分析之外,實地查核也是重點。這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需要親自前往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查核,以更好地了解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情況。 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需查閱相關資料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