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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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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
  2. 2.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之。
  3.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機關之查核,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授權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評估。 2.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擇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進行查核。如果主管機關發現被選定的專業人員不適合擔任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專業人員。 3. 主管機關委託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查核時,其查核工作效果等同於主管機關本身的查核工作。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的進行。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人員對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查核,被查核的人應配合並協助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人選擇查核人員,但如果選定的人員不符合要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更換。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參考法條: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103.01.29)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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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資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