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授權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評估。 2.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擇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進行查核。如果主管機關發現被選定的專業人員不適合擔任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專業人員。 3. 主管機關委託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查核時,其查核工作效果等同於主管機關本身的查核工作。被查核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的進行。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人員對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查核,被查核的人應配合並協助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被查核的人選擇查核人員,但如果選定的人員不符合要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更換。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參考法條: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1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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