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定義:指那些經過專門的職業和技術人員考試法所要求的考試並且通過考試並取得執業證書的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人員。這些人才必須具有特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經營和執行相關的工作。 舉例來說,根據「律師法」第2條,律師是指經過司法院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考試合格,並且受訓培育,經由律師事務所律師確認專業能力後,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 2.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定義:包括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東以及其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人。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定義,創始機構是指發行和銷售證券的機構,受託機構是指接收並管理資產的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專門用於持有和管理特定資產的公司。 3. 利害關係人的定義:按照信託業法第7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在本辦法中的定義也適用。 舉例來說,信託業法第7條所指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監察人、員工和其他與公司交易具有利害關係的人。 以上解釋參考了財政部相關法規,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律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信託業法和證券交易法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