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8條,查核工作底稿和報告的最低保管年限分別為七年和十年。這表示查核人員需要保留他們的工作底稿七年,並保留查核報告十年。這是為了確保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可以得以追溯和審查。該法規目的在於確保查核人員的工作可以受到監督和檢查,同時也為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訊以作為未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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