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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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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查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主管機關調閱外,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人查核工作時,這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責任對查核工作底稿進行保密並善良保管。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他們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給任何第三人。這意味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必須嚴守保密職責,妥善保存查核工作底稿,並且不得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相關資料洩漏給任何第三方。 作為範例,例如,如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期間收集了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人的敏感資訊,根據上述法條,他們不能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這些敏感資訊洩漏給其他人,包括其他利害關係人或第三方。這是為了確保查核工作的保密性和可靠性,以維護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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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17 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查核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主管機關調閱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