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源,屬於自行演算者,記錄其計算經過。 三、如使用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編製之資料作為查核工作底稿時,除應在該底稿上載明係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提供外,仍應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並簽名。 四、說明查核工作底稿中各種查核符號所代表之意義。 五、每頁查核工作底稿應列示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名稱、內容及目的之標題、受查期間截止日、查核工作底稿之索引頁次、編製者之姓名或簡簽、查核工作底稿編製日期、複核者之姓名或簡簽及查核日期。 六、各查核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交叉索引之頁次。 七、查核人員於執行查核程序發現錯誤或不符內部控制制度或違反法令規定及不尋常之事項時,應將事實及其處理情形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中。 八、查核工作底稿應為有系統之編訂,並加目錄索引。 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覆核工作底稿後,於首頁簽名。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6條之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 1. 查核工作的規劃、已實施的查核程序和查核結果應適當地記載下來。 2. 必須明確列明所使用資料的來源,如果是自行演算的,則需記錄計算過程。 3. 如果使用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提供的資料作為查核工作底稿,除了在底稿上載明是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提供外,還應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並簽名。 4. 應說明查核工作底稿中各種查核符號的意義。 5. 每頁查核工作底稿應詳細列示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名稱、內容和目的的標題、受查期間的截止日期、查核工作底稿的索引頁次、編製者的姓名或簡簽、查核工作底稿編製日期、複核者的姓名或簡簽以及查核日期。 6. 各查核工作底稿之間應註明交叉索引的頁次,以彼此間的重要事實或數字相互引用。 7. 查核人員在執行查核程序時發現錯誤、不符合內部控制制度、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尋常的事項時,應在查核工作底稿中記錄相關事實及其處理情形。 8. 查核工作底稿應按系統編訂並加上目錄索引。 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覆核工作底稿後,應在首頁簽名。 根據參考法條所述,該辦法是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3款授權訂定的,並且執行該法的相關細節,如對執行業務者所得稅之調查及審核。這些要求在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時,確保查核工作底稿的編製符合一般的查核標準和要求。其中一個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查核人員在執行查核程序時,發現了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未揭露的交易,根據第七個要件,查核工作底稿應該記錄這個事實和處理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