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5條,如果受查的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依照該條例第115條的規定,可以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