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在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查核報告並通知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立即支付查核費用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作業手冊,第8.9節 2. 如果由於可歸責於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原因,導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進行查核工作,則除了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的時間支付查核費用。 參考資料: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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