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費用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3條,查核費用是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負擔。如果查核費用無法議定,則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共同議定,按照估計的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的每小時費率為基礎。這條法規強調了查核費用的支付責任及協商方式,以確保查核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同意以每小時100美元的費率,預計查核工作需要40小時完成。根據此協議,查核費用為40小時乘以100美元,即為4000美元,由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支付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