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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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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申請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如果想要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必須按照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的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時必須準備相關文件(附件九、附件十)並提交给主管機關批准或生效後方可進行變更。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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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