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如果想要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必須按照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的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時必須準備相關文件(附件九、附件十)並提交给主管機關批准或生效後方可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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