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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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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經申請准後,於受益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核准: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逾期尚未募集完成並收取款項。 二、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其申請書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經發現受託機構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四、受託機構對外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資訊與申請書件不符,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之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情事。 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發生重大變化,致嚴重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 七、其他有違反本辦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或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2. 2.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
  3. 3.經撤銷或廢止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已收取價款者,受託機構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3 條內容如下: 1.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後,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核准: -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能按時完成募集並收取款項。 - 受託機構在募集受益證券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誤導他人的行為,或其申請文件含有虛偽或隱瞞事實之情況。 - 發現受託機構有重大違反相關法令的情況。 - 受託機構對外公布不實資訊或發布與申請文件不符的資訊,且對募集人或購買人的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 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 - 不動產資產信託的信託財產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 - 其他違反本辦法或主管機關規定的情況,或違反主管機關在通知核准時所訂的限制或禁止規定。 2.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若發現前述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核准或生效。 3. 若撤銷或廢止核准或生效時已收取價款,受託機構應在接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十天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參考資料: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法 - 不動產投資信託資本市場規則 - 證券期貨局公告彙編第 102 號「有價證券發行人必須遵從的原則與依從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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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後,於受益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