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託機構不動產信託業經營資訊彙整》,受託機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結匯其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在申請結匯時,受託機構應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並經中央銀行同意的證明文件,以依據外匯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一家受託機構根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國外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並符合相關條件,該機構可以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申請結匯其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在申請結匯時,該機構需要提供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並經中央銀行同意的證明文件,以依法辦理外匯結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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