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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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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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立法理由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時,因事涉外匯匯入之管理,爰明定受託機構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時,因事涉外匯匯入之管理,爰明定受託機構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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