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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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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3. 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者,發起人對於其所提供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之資料,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4. 4.發起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該受益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 5.發起人擬讓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有設定抵押權者,發起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檢附以下文件: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設有信託監察人的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若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處分,需提供相關契約書或證明文件)、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審核之案件檢查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主管機關在審核上述文件時,應詢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發起人在提供資料給受託機構進行受益證券的募集、發行或私募時,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導致他人誤信的行為。如發起人違反此規定,對於受益證券的善意取得人或出售人因此受到損害,發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發起人計畫轉讓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已設定抵押權,發起人應該取消該抵押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受託機構。 以上資訊來自於《中華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鑒於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對於投資人權益影響頗鉅,故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授權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各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具之書件。第十一款為一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得要求受託機構檢具其他之必要文件。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涉不動產投資或開發、管理,且其成功與否與受委任之不動產開發或管理機構能否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相關,主管機關因非擬投資或開發、管理之不動產或受委任之不動產開發或管理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開,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恐有不足之處,愛於第二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四、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係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與證券主管機關權責相關,惟為簡化申請程序符合單一窗口精神,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主管機關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以符合證券交易法之精神。

(0980106 修正)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者,發起人對於其所提供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之資料,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起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該受益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發起人擬讓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有設定抵押權者,發起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立法理由一、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已合而為一,受益證券屬公開招募者,毋須再分經二個主管機關核准,僅需透過機關內相關部門審核即可,爰刪除第二項後段「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字。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要求發起人對於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以及若違反致使他人受損,應負賠償責任,以進一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三、參照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項規定發起人擬讓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有設定抵押權者,發起人應予塗銷,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鑒於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對於投資人權益影響頗鉅,故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授權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各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具之書件。第十一款為一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得要求受託機構檢具其他之必要文件。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涉不動產投資或開發、管理,且其成功與否與受委任之不動產開發或管理機構能否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相關,主管機關因非擬投資或開發、管理之不動產或受委任之不動產開發或管理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開,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恐有不足之處,愛於第二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四、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係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與證券主管機關權責相關,惟為簡化申請程序符合單一窗口精神,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主管機關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以符合證券交易法之精神。

(0980106 修正)

一、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已合而為一,受益證券屬公開招募者,毋須再分經二個主管機關核准,僅需透過機關內相關部門審核即可,爰刪除第二項後段「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字。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要求發起人對於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以及若違反致使他人受損,應負賠償責任,以進一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三、參照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項規定發起人擬讓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有設定抵押權者,發起人應予塗銷,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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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