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6 條
- 1.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 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者,發起人對於其所提供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之募集、發行或私募之資料,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4.發起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該受益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5.發起人擬讓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有設定抵押權者,發起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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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檢附以下文件: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設有信託監察人的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若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處分,需提供相關契約書或證明文件)、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審核之案件檢查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主管機關在審核上述文件時,應詢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發起人在提供資料給受託機構進行受益證券的募集、發行或私募時,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導致他人誤信的行為。如發起人違反此規定,對於受益證券的善意取得人或出售人因此受到損害,發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發起人計畫轉讓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已設定抵押權,發起人應該取消該抵押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受託機構。 以上資訊來自於《中華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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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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