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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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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條的規定,募集或私募的受益證券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指的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這個條例確定了不動產證券化所涉及的證券屬於有價證券的範疇。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舉出這個條例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立法沿革 2

(0920709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規定,明定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0980106 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之。

(0920709 制定)

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五條規定,明定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0980106 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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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