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 條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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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條的規定,募集或私募的受益證券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指的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這個條例確定了不動產證券化所涉及的證券屬於有價證券的範疇。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舉出這個條例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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