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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

主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條第三項第四款辦理。

二、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倘涉及投資國外不動產時,其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載明確定之投資標的。

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倘涉及投資國外不動產,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應備書件如下:

(一)不動產所在國家或區域之調查,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政治、經濟、法律、會計制度及不動產市場之分析。

2.市場進入障礙,包括對外資財產權之限制、外匯管制、反壟斷規定等。

3.不動產管理之法律及監管架構,包括不動產所有人或投資人之權利、承租戶之保障、物業管理與管制租金之規定等。

4.營運障礙,包括針對外國投資人是否有租金收取之限制,以及不動產登記制度與會計、財務申報制度是否透明公開等。

5.環境保護事宜,包括環境保護許可相關規定。

6.稅務事宜,包括不動產持有、交易、所得等稅賦,或適用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特定費用或稅賦,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該投資之費用或稅賦等。

7.退出投資之機制及作業程序。

8.國外投資糾紛之處理機制。

(二)投資標的之調查,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投資標的種類、座落、面積、地目、使用分區、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權利內容(所有權、權利範圍及他項權利設定紀錄)、涉及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訴訟或非訟事件、投資標的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等事項。

2.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3.投資所需之政府核准及城市規劃要求。

4.對不動產用途及外資所有權之限制。

5.不動產安全規定。

6.是否符合都市計劃及建築法規。

7.現有及預期之租約及重大協議。

8.預期維修及營運物業所需開支。

9.現有保險之相關內容,包括險種及保險金額等。

(三)經當地註冊或登錄合格之國外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不動產所有權所適用之法律及監管架構,受託機構在當地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對其所有之不動產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之適法性、有效性及確定性。

2.不動產所有權及不動產他項權利等物權之取得、設立或變更,有無相關不動產登記制度或其他保障制度可對抗第三人。

3.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等交易相關合約之適法性、有效性及確定性。

4.合約及協議糾紛之處理方式。

5.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四)如透過特殊目的公司持有國外不動產者,應出具經當地註冊或登錄合格之國外會計師出具之會計意見書,該意見書至少應包括相關投資架構是否符合當地財務、稅務規範。

(五)前揭出具意見書之律師與會計師,應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持分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受益人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30300 號令,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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