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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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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如果有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記載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如果存在發起人或安排機構,應記載其名稱、地址。 2.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3. 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事項,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的總額、受益權單位的總數,以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的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5. 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6. 投資計畫,包括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的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7. 不動產開發計畫,包括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的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8. 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 9.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提供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具有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以上解釋參考以下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12)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https://www.fasb.org/ASBJ/fasb13.htm)

立法沿革 2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06 修正)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起人、安排機構,於證券化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記載發起人、安排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為因應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欲投資於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應記載事項。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受託機構檢具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等書件時,應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併此敘明。   三、第一項第七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九款。   四、為避免利益衝突,爰於第二項增訂,對不動產開發計畫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 不動產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持有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92070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06 修正)

一、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起人、安排機構,於證券化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記載發起人、安排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為因應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欲投資於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應記載事項。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受託機構檢具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等書件時,應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併此敘明。   三、第一項第七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九款。   四、為避免利益衝突,爰於第二項增訂,對不動產開發計畫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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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8 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