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0 條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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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0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為了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流動性,在必要時可以規定流動性資產的範圍和比率。如果受託機構的流動性資產未達到所規定的比率,則需要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調整。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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