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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