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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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等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公會共同制定,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前項所規定的注意事項。 根據最新的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要求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和相關公會制定相關事項。例如,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可以制定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銷售、合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規範和要求。這些規範將提供給受託機構作為遵循的準則,以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這些規範,受託機構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時,可能需要設定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財務的準確性。另外,受託機構可能需要提供投資者相關的披露資訊,包括信託的風險概述和基本資料,以供投資者參考。最後,受託機構可能還需要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符合相應的法律和法規要求,並確保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運用及進行交易甚為重要,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復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 不動產名詞
- 揭露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運用及進行交易甚為重要,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復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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