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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1 條

  1. 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 2.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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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等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公會共同制定,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前項所規定的注意事項。 根據最新的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1條要求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和相關公會制定相關事項。例如,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可以制定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銷售、合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規範和要求。這些規範將提供給受託機構作為遵循的準則,以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這些規範,受託機構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時,可能需要設定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財務的準確性。另外,受託機構可能需要提供投資者相關的披露資訊,包括信託的風險概述和基本資料,以供投資者參考。最後,受託機構可能還需要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符合相應的法律和法規要求,並確保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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