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2 條
- 1.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 2.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前項之估價報告書,訂定估價報告書範本。
- 3.受託機構委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宗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以上之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若專業估價者間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受託機構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三、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四、其他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4.第一項之交易行為,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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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2條的規定: 1. 在使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之前,受託機構應先請專業估價者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的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範例:在進行一筆價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的不動產交易前,受託機構必須請至少兩位專業估價師進行估價。 2. 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上述估價報告書制定相關的範本。 範例: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制定了估價報告書的範本。 3. 在委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時,受託機構應遵守以下規定: a. 如果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應由至少兩位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如果估價者對於同一日期的價格估計相差百分之二十以上,受託機構應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b. 交易契約成立前進行估價的話,估價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相差超過六個月。 c.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沒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的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d. 其他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4. 在交易行為中,應在契約生效日起的兩天內,通過報紙或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範例:在交易契約生效後的兩天內,必須通過報紙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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