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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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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41 條
(同一標的物估價差異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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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間,對於同一
標的物
在同一
期日
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
土地所有權人
或
利害關係人
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
第三十八條
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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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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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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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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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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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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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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