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當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所在地區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的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再次估價後再進行協調。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1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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