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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4不動產估價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