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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4不動產估價師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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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的規定,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的情形有三種,分別是: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因犯有詐欺行為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那便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 參考資料來自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0890919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12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配合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本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偽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法規
(089091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122 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配合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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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