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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5 條(估價經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2.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3.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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