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第5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可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根據該法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的人,有資格擔任不動產估價師。因此,擁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至少兩年的實際估價經驗的人可以申請開業證書。 2. 在未獲得開業證書之前,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執行業務。根據該法第19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的作業程序、方法和估價時應遵行的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在獲得開業證書之前,不動產估價師無法執行估價業務。 3. 估價經驗的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根據該法第5條第3款,估價經驗的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此處未提及具體的認定標準,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標準。 請注意,以上解釋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在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沒有與估價經驗相關的範例。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不但須具有高度之理論學養,且須具有估價經驗,方能獨立作業,並確保估價成果之準確度,爰參照建築師法第七條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具備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始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執行業務,涉及估價師資格、經驗之取得及營業管理等問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三、第三項就估價人員是否具有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及其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應實際需要。
一、不動產估價不但須具有高度之理論學養,且須具有估價經驗,方能獨立作業,並確保估價成果之準確度,爰參照建築師法第七條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具備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始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執行業務,涉及估價師資格、經驗之取得及營業管理等問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三、第三項就估價人員是否具有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及其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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