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六章 附則

§ 41–467

41同一標的物估價差異之處理
  1.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2.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44特種考試及公司之變更登記
  1.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2.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
  3.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4. 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
46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