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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44-1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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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4-1條,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的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這表示該費用的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和相關考量來決定。由於這是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相關的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立法沿革 1

(0910517 增訂)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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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4-1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