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4-1條,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的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這表示該費用的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和相關考量來決定。由於這是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相關的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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