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土地、建築物改良物、農作物等不動產的估價業務。未經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的人不得辦理上述估價業務,但建築師根據建築師法規定可以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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