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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

內容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於89年10月4日以華總義字第8900237130號令公布,第14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按不動產估價品質之良窳,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至鉅,爰有上開不動產價師法立法規範不動產估價資格之需。消費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仲介業務時,不動產經紀業不得受委託估價,惟得就其相關經手交易、當地最近市場成交行情供委託人決定委託銷售價格之參考;如委託人認為有先對不動產估價之需要時,即須依前開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至其他不動產經紀業有關不動產估價業務事宜,如認為有委託不動產估價之需要時,亦須依前開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

二、另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以事務所型態執業,以強化不動產估價師個人職責。是以不動產經紀業即使內部有不動產估價師,亦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

三、由於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從事之不動產估價,需遵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此對不動產精密估價,與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提供不動產當地最近市場成交行情,或僅進一步進行屋齡或其他項目調整之「免費估價」程度有別。因應不動產估價師法業已公布施行,為免誤導消費者,不動產經紀業應不得揭示此類「免費估價」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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