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5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與委託人事先訂立書面契約,內容包括工作範圍和應收取的酬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託人和不動產估價師在業務辦理中有明確的約定,以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根據我所搜集到的資料,根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相關指引,訂立書面契約時應包括以下內容:委託人的身分資料、估價業務的目的和範圍、委託人的需求和要求、不動產估價師的報酬和支付方式、工作進度和時程、保密條款等。這樣的書面契約可以確定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並且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委託人找一位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房地產估價,他們應該在開始工作前訂立書面契約。這份契約會明確規定估價師的工作範圍,例如須提供詳細的房屋狀況和市場價值評估等資料。同時,契約也會寫明委託人需要支付的報酬和支付方式,例如根據固定費率或工作量計算的方式支付。不動產估價師根據契約的約定進行工作後,委託人和不動產估價師就有法律依據去保障彼此的權益。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時,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由雙方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以杜紛爭。
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時,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由雙方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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