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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要旨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內容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後,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後,再將查估結果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基於政府行政一體,為有助於評議作業審議效率及爭議處理之公正性,請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於委託契約明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期間及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補償市價提出異議等行政救濟期間,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報告內容應負有說明及協助答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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