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要旨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內容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後,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後,再將查估結果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基於政府行政一體,為有助於評議作業審議效率及爭議處理之公正性,請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於委託契約明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期間及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該補償市價提出異議等行政救濟期間,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報告內容應負有說明及協助答辯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由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