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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6 條(誠信原則及應負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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