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在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並且要遵守其業務上應盡的義務。如果不動產估價師違反了這項規定,導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則不動產估價師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這裡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來證明該法條的適用性。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係專門職業人員,其接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對其承辦業務所為行為,負法律上責任。如因承辦業務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不動產估價師係專門職業人員,其接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對其承辦業務所為行為,負法律上責任。如因承辦業務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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