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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17禁止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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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7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這意味著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讓其他人代替自己執行估價業務。如果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則會違反這項法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不動產估價師本人對其執行的業務負責,並防止他人冒名頂替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估價師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並確保估價報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資格須經考試或檢覈取得之,以確保其估價品質。非不動產估價師不具法定資格,如任令其引用有資格者之名義執行業務,不但估價品質堪慮,且易引發糾紛,故嚴禁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資格須經考試或檢覈取得之,以確保其估價品質。非不動產估價師不具法定資格,如任令其引用有資格者之名義執行業務,不但估價品質堪慮,且易引發糾紛,故嚴禁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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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7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