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7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這意味著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讓其他人代替自己執行估價業務。如果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則會違反這項法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不動產估價師本人對其執行的業務負責,並防止他人冒名頂替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估價師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並確保估價報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資格須經考試或檢覈取得之,以確保其估價品質。非不動產估價師不具法定資格,如任令其引用有資格者之名義執行業務,不但估價品質堪慮,且易引發糾紛,故嚴禁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不動產估價師資格須經考試或檢覈取得之,以確保其估價品質。非不動產估價師不具法定資格,如任令其引用有資格者之名義執行業務,不但估價品質堪慮,且易引發糾紛,故嚴禁不動產估價師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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