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6 條(懲戒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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