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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5 條(懲戒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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