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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35懲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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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2.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條,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方式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另外,如果不動產估價師受到三次警告處分,會視為一次申誡處分;如果受到三次申誡處分,會另外予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而如果受到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累計滿三年,則應予以除名。這些懲戒方式的具體適用情節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於第二項明定予以更高層次之處分。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於第二項明定予以更高層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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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5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