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條,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方式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另外,如果不動產估價師受到三次警告處分,會視為一次申誡處分;如果受到三次申誡處分,會另外予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而如果受到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累計滿三年,則應予以除名。這些懲戒方式的具體適用情節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5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於第二項明定予以更高層次之處分。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方式,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處分。爰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於第二項明定予以更高層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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