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4條規定,如果估價師因前兩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受到罰鍰處罰,並且接到通知後未在限期內支付罰鍰的話,將依法被轉交給執行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參考資料可舉例如下: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項法條常被適用於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的規定而受到罰鍰處罰的情況。例如,在某個案件中,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了不動產估價師法的規定,收到了罰鍰通知,但在通知限期內仍然未能繳納罰鍰。因此,執行法院按照該法條的規定將此案件轉交給執行部門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強制收取罰鍰。
依前二條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前二條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爰修正本條文。
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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