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3條的規定,對於已經領有開業證書卻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的不動產估價師,將受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同樣地,對於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到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不動產估價師卻仍然執行業務,將受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如果一個不動產估價師接受了合計三次的以上處分,卻仍然繼續執行業務,則將被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舉例來說,在台灣,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已經領有開業證書,但卻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還在擅自執行業務,他可能會被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樣地,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證書已經過期卻未換證,或者他的開業證書已經被註銷,或者他受到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但仍然在執行業務,他可能會被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接受了合計三次以上的處分,但仍然繼續執行業務,他將被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撤銷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師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領得開業證書及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於已領有開業證書而未加入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自應予以處罰,以其情節較輕,故於第一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違反法令規定被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自應停止執行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於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項並規定受第一項或第二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撤銷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及「廢止」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一、不動產估價師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領得開業證書及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於已領有開業證書而未加入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自應予以處罰,以其情節較輕,故於第一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違反法令規定被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自應停止執行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於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項並規定受第一項或第二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撤銷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及「廢止」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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