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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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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3 條
(擅自執行業務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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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
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
註銷
開業證書或受
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廢止
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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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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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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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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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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