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2條的規定,違反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執業範圍規定的行為,將會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的舉例應與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相關,然而在提供的內容中沒有涉及到具體的違法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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