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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7 條(懲戒委員會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
  2.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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