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7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設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來處理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事項。該懲戒委員會的組織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內政部網站公布的內政部104年第399次進修會議議程,可以看到當時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的相關事項。這可以作為這項法規所提到的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懲戒委員會組織的例子。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事項,因涉不動產估價之專業技術認定,為期懲戒處分之客觀公平合理,應設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二、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與不動產估價有關之學者、公會代表、資深不動產估價師、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業務主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其組織、任務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事項,因涉不動產估價之專業技術認定,為期懲戒處分之客觀公平合理,應設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二、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與不動產估價有關之學者、公會代表、資深不動產估價師、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業務主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其組織、任務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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