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8條,當不動產估價師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況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可以列舉相關事實,提出證據,並把這些資料送往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地的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這意味著當有人或機構發現不動產估價師違反了第36條的規定,可以向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地的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相關的投訴或控訴。這些投訴或控訴需要列舉具體的事實,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估價師在執行業務時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並提供一個機制讓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提出投訴或控訴,讓不動產估價師的行為受到監督和處理。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利害關係人及有關機關、公會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利害關係人及有關機關、公會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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