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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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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8 條
(舉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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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有
第三十六條
各款情事之一時,
利害關係人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
證據
,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
懲戒
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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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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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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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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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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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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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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