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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8 條(舉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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