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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38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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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8條,當不動產估價師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況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可以列舉相關事實,提出證據,並把這些資料送往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地的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這意味著當有人或機構發現不動產估價師違反了第36條的規定,可以向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地的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相關的投訴或控訴。這些投訴或控訴需要列舉具體的事實,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估價師在執行業務時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並提供一個機制讓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提出投訴或控訴,讓不動產估價師的行為受到監督和處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利害關係人及有關機關、公會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利害關係人及有關機關、公會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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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8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