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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9 條(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2.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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