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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39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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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2. 2.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9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果不動產估價師未按照規定期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如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則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這些解釋都來自於資料中提到的《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9條及相關的內容,這些資料提供了對該法條的規定的詳細解釋和說明。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0890919 制定)

一、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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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9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