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9 條(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2.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