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9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的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果不動產估價師未按照規定期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如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則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這些解釋都來自於資料中提到的《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9條及相關的內容,這些資料提供了對該法條的規定的詳細解釋和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之答辯、陳述及決定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二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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