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0條的規定,被懲戒的人在接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該處分,並通知相關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这意味著,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必須承擔相應的懲戒處分並讓公會與大眾知悉。具體的執行方式以及公告的內容,可以透過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溝通來確定。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予以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使被懲戒人受應得之處分,並昭示社會大眾,使各委託人慎選估價師。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予以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使被懲戒人受應得之處分,並昭示社會大眾,使各委託人慎選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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