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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40懲戒之刊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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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0條的規定,被懲戒的人在接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該處分,並通知相關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这意味著,被懲戒的不動產估價師必須承擔相應的懲戒處分並讓公會與大眾知悉。具體的執行方式以及公告的內容,可以透過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溝通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予以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使被懲戒人受應得之處分,並昭示社會大眾,使各委託人慎選估價師。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919 制定)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予以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使被懲戒人受應得之處分,並昭示社會大眾,使各委託人慎選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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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0 條規定:「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