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8 條(保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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