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8條,不動產估價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所得知的秘密,除非根據第21條的規定或經委託人的同意,否則不得洩漏。然而,為了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可以在隱藏委託人的身份資料後,將受委託的案件提供給其他人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和教學的目的。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委託人的隱私權和商業機密。不動產估價師在執行業務時可能會收集到委託人的敏感資訊,如財務狀況、業務機密等。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護這些資訊,並避免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 然而,該條款也允許不動產估價師在不洩漏委託人私人身份資料的情況下,使用案件提供給其他人進行技術交流、研究和教學。這可以促進不動產估價技術的發展和提升,但必須確保不動產估價師仍將委託人的私人資訊保密。 範例: 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工作時,他可能會獲得委託人的財務資訊和業務計劃等商業機密。根據法律要求,不動產估價師必須保護這些敏感資訊,不得洩漏給他人。然而,他可以在不洩漏委託人身份的情況下,提供這些案件作為教學材料給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以促進技術交流和研究。但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估價師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確保不直接或間接洩漏委託人的身份和其他機密資訊。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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