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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21 條(檢查及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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