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1條,主管機關有權檢查不動產估價師的業務或要求他們報告,并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這項檢查和查閱記錄簿的要求。業務記錄簿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1條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檢查不動產估價師的業務時發現了一些疑點,他們可以要求不動產估價師提供相關的業務記錄,以便進一步調查。主管機關可以透過查閱記錄簿來確認不動產估價師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規定和程序。這樣的檢查和查閱程序旨在確保不動產估價師的業務活動是合法且符合標準的。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立場,得派員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以應管理與監督之需要·並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基於業務主管立場,得派員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以應管理與監督之需要·並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