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規定了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的更新方式及要件。根據該條,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需要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學校、團體提供的專業訓練,且訓練時間需達到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提供相當程度的證明文件,然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如果在開業證書期滿前未能換證,則需要準備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三十六個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相當程度的證明文件,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至於相關的資格、認可程序、專業訓練或相當程度的方式及證明文件等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規定。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前項機關(構)、學校、團體、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負責執行估價業務,對於日新月異之專業知識,應不斷進修精進,爰參仿美、日之證照更新制度,明定估價師開業證照之更新方式及要件,以維其專業素質。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前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證明文件等事項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明定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單位及訓練證明文件認可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不動產估價師負責執行估價業務,對於日新月異之專業知識,應不斷進修精進,爰參仿美、日之證照更新制度,明定估價師開業證照之更新方式及要件,以維其專業素質。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明定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單位及訓練證明文件認可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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