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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以具名著作申請換證,該著作限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以具名著作申請換證,該著作限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以具名著作申請換證,該著作限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

內容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受訓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6條第1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另查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依本法第20條第1項所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於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為之:……」不動產估價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限期滿前,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換證,如不動產估價師尚未有換證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尚無需依上開規定予以審認。

二、不動產估價師依「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11條各款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上開不動產估價師第20條規定,即應檢附其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辦理換證,如屬第11條第1項第4款之具名著作,該著作內容亦需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方符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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