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需要進行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請書:不動產估價師需提交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2. 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開業申請。 3. 審查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核准後將發給開業證書。 4. 建立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建立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中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內政部104年8月4日公布之第12669651602號令)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申請登記開業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之程序,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有關事項時,應備具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申請登記開業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之程序,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有關事項時,應備具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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