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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6登記開業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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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2. 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需要進行以下程序: 1. 提交申請書:不動產估價師需提交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2. 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開業申請。 3. 審查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核准後將發給開業證書。 4. 建立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建立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中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內政部104年8月4日公布之第12669651602號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申請登記開業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之程序,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有關事項時,應備具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91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申請登記開業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之程序,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有關事項時,應備具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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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